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中层管理干部行政问责实施办法》、《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 “条块管理、以块为主、画地为牢、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原则,建立“安全保卫部门综合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条’)直接监管、安全责任区域(‘块’)属地管理”的安全工作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原则,切实做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所辖安全责任区域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安全直接责任人(或在履行相关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严格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原则及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责任划分原则
1.安全责任区域属地管理原则
(1)学校各部门使用或管理的场地区域原则上均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由外包服务公司或承租单位管理、使用的场地区域,原则上由其所对应的学校监管部门或出租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和落实该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应在合同中明确外包服务公司或承租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关监管部门或出租部门应对其提出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并督促、检查和落实。
(3)对于已明确责任部门的建筑物,其责任部门有权对本栋建筑物内的一切与安全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建筑物内没有明确使用部门的房间,原则上由该建筑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其场地的安全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同一场地区域的,由主要使用部门负责该场地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它使用部门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4)所有师生活动(实训、实习、社团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安全责任。
2.相关职能部门直接监管原则
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所管辖的业务负责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划分如下:
(1)保卫处对校内各项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消防安全、技防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品安全等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2)后勤基建处对全校水电安全、空调和电梯安全、食堂安全、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公寓安全、建筑物安全等工作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3)设备处对学校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4)教务处应对全校学生校外实习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指导意见和实施标准,对全校教室安全等工作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5)工业中心对全校实训教学、实训室安全等工作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6)学生处、校团委应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及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指导意见和实施标准,学生处、校团委和保卫处应对全校大型学生活动安全、由精神及心理疾病等引起的学生安全问题或事件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7)医护学院(校医务所)对全校卫生防疫工作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8)体育部对全校体育场馆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全校性师生体育活动安全等工作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9)教育信息中心对全校通讯设备(主要指网络、监控、电话等)的弱电安全、校园网络信息技术安全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10)党委宣传部对校园网络舆情、信息内容安全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负责做好与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对安全工作发挥舆论监督的职能。
(11)学生处、党委办公室(统战部)、保卫处对少数民族学生安全稳定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12)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对留学生、外籍教师的安全稳定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13)财务处要安排专项经费,优先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支出。
(14)监察审计室、保卫处牵头会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拟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督促落实对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
(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学校各部门各负其责,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保卫处的综合监管职责
(1)对校内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及时制定或参与制定学校与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应急工作预案等。
(3)督促各部门安全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惩办法。
(4)制止和纠正影响学校安全的一切行为,具体落实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点部位隐患排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5)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
(6)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工作全面检查。
(7)统筹协调全校消防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工作。
(8)具体负责消防、技防、交通、危险品等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同学生处、校团委做好全校大型学生活动安全、由精神及心理疾病等引起的学生安全问题或事件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9)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2.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监管职责
(1)对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指导的职责。
(2)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
(3)制定和完善与本业务安全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与应急工作预案。
(4)审批本业务范围内所有与安全工作相关的项目。
(5)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6)本业务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3.安全责任区域所属部门的属地管理职责
(1)对所辖安全责任区域内的所有安全工作负管理职责。
(2)及时制定和完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应急工作预案等。
(3)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和演练。
(4)熟悉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负责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5)针对所辖安全责任区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消防等安全设备的配备需求。
(6)所辖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责任人的确立原则与职责
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实行三级安全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层层落实,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一)安全责任人的范围
1.各部门的一把手。
2.各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具体业务的副职。
3.具体管理某一区域或某一业务的人员。
(二)安全责任人的确立原则
1.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由学校各部门的一把手担任,全面负责本部门所辖安全责任区域和所辖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职责。
2.主要责任人,原则上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具体业务的副职担任,协助第一责任人管理本部门安全责任区域或本部门某一业务领域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学校职员或雇员担任,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区内或某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4.校属企业安全责任的划定。第一责任人由企业一把手担任;主要责任人,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或分管有关业务的副职担任;直接责任人的具体人选由企业自行决定,报保卫处备案。
5.物业公司等服务外包公司或承租部门所管理或使用的安全责任区,第一责任人由该区域所对应的学校监管部门一把手担任;主要责任人,由监管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或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副职担任;直接责任人由监管部门指定人员以及外包公司或承租部门的负责人共同担任。
(三)安全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1.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安全管理的政策制度。
(2)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本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定期分析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形势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应急预案、工作台账。
(4)积极主动地协同其他相关责任区块所属部门,共同解决安全问题。
(5)发生事故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
(6)部门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2.主要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方针,协助第一责任人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细则、计划、措施,并抓好落实。
(2)督促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3)组织实施部门制定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4)组织部门内部所属安全责任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5)部门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3.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部门安全工作制度、决议和工作部署。
(2)每天对责任区的水、电、消防设备、教学设备、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一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并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建立检查整改工作台账。
(3)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处置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或校领导,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4)接受安全工作教育与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5)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四、奖励与惩罚
(一)对于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安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持将安全管理目标作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政绩考核的一部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达到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标准的部门,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其他
1.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2.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