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首问(首办)责任与限时办结制度
深职院〔2013〕173号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首问(首办)责任与限时办结制度》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提升学校行政管理规范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自我约束和监督效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师生或校外人员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咨询、办理相关事项时,首问责任人负有为其提供简便、迅速的解答、办理、指引、介绍等服务职责的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首位接触前来办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办事人办理事项需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信息,一次性完成解答。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对全校师生员工、校外来办事人员到本单位(部门)办理属于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上级部门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结、答复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单位(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能及时、准确地给予答复或处理应立即答复或办理;不能立即答复或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属本单位(部门)但不属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说明情况,并将办事人指引给有关经办人;若经办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联系经办人,或问明事由,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进行登记,随后移交给经办人。
第五条 属本校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办事人所办事项的承办部门,必要时帮助办事人联系相关部门或责任人。
第六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校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暂时不能落实承办部门的,应做好记录并报呈领导落实承办部门后及时给予答复。
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校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规定如下: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制度有具体时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上级文件或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果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则按规定时限办结;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校领导批示的时限办结。一个事项需经多个环节、由多个部门先后完成的,由校领导分解时限,交由有关责任部门按分解时限办结;
(三)部门或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仅需一个部门审批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对于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3个工作日;因公务繁忙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办事人说明缘由,并及时告知何时办理;
(四)需经本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因事务繁忙无法限期办结的,应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向办事人做出解释,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需由职能部门提交学校研究或校领导批示的事项,自收到学校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抢险、食品卫生安全、群体事件、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学秩序、校园不稳定以及其他需要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在收到信息或领导指令后立即办理。紧急情况下,可向校领导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七)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受理后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疑难问题,在请示汇报后,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八)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学校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做出相应的处理。
(九)其他无时限指引的,以部门服务承诺的时限为准。
第八条 限时办结责任人界定:
(一)需办理的事项,如由具体部门贯彻落实或交办到相关部门办理,则该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需办理交叉事项时,主办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需办理的事项,如呈送到分管校领导,则分管校领导为责任领导;如分管校领导外出,协管校领导或交叉联系校领导为责任领导。
第九条 因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或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学校将采取抽查、专项检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各部门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以简报形式进行宣传或通报。
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均可对违反首问(首办)和限时办结的行为投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中承担或履行学校党群和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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