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4:
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完成审计项目全部程序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以及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管理和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奖惩结合、审改结合;
(三)审用结合、适当公开;
(四)保守秘密、合理谨慎。
第五条 审计机构应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审计结果;必要时审计结果可提供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 审计机构作出审计结论文书后,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领导,并根据审计内容报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审阅内部审计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重要审计结果。
审计机构发现重大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形式:
(一)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提交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
(二)通报或公告审计结果;
(三)受理和反馈审计机构移送或建议的事项;
(四)书面反馈审计结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相关人员的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
(六)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评先表彰奖励、实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
(七)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晋升、交流、改任和降职使用的依据;
(八)作为部门、单位评先评优的依据;
(九)依法采取的其他运用形式。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审计结论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执行,对依据审计结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
第九条 对群众普遍关注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审计事项,审计机构可按规定的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其审计结果。
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重要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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