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7月17日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授权的所属单位为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科研、劳动人事合同由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合同按照重要程度和所涉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对学校有重要影响(如合作办学、产学研用、国际交流、基建工程等合同)以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除2万元以下(含)的采购项目外,学校订立合同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合同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学校对采购(货物、修缮工程、服务)、基建工程、教学、合作办学、产学研用、培训、国际交流、劳动人事、捐赠等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各类合同分别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监管,无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合同提出部门履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必须使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以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对外签订合同授权申请等相关资料并报送校领导审批,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后方可签订合同。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留存合同原件、授权批件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原则上经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签订合同,采购项目签订合同前须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合同提出部门是指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等工作。
(二)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
(三)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内容审核、履行监督、项目资料存档等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合同归口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项目的可行性、立项程序的完整性、采购程序的合规性。
(三)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合同要素是否完备,包括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等。
(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五)负责合同备案的校内送审工作。
(六)负责合同文本及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的归档工作。
(七)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是合同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合同资金计划、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的审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是合同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学校合同相关事务,管理合同专用章,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协助处理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事务。
第三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一般合同审批程序
(一)合同提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询价表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将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资金情况不明确的项目和基建工程项目还须先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
(三)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留存合同文本与合同审批表原件。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学校招标中心,招标中心提交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审批程序
(一)合同提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相关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并将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合同文本表述法律风险等,资金情况不明确等事项和基建工程项目还须先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
(三)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将审核后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审批后,合同及有关资料返回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并留存归档。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至学校招标中心,招标中心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审批程序
(一)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解除、续签合同按原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变更与签订补充协议须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增加经费的,还须先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
(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提交合同对方单位申请或同意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书面材料,合同提出部门填写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审批表,详述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理由。
第四章 合同纠纷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除应急情况外,合同应在事项实施之前签订,事后补签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合同提出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向法律顾问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内设)申请协助处理。对于仲裁、诉讼的合同纠纷,合同提出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管理相关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以单位或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消极应对或未及时按要求汇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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