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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7-04    点击量: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在全校各校区实施的建筑物维修、装饰、改造、安装、道路围墙、园林绿化、运动场地、供水供电改造、安全保卫消防设施、通信网络等工程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即审计范围内的项目,未经审计部门审计,财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是:

1.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审计部门对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

2.必审与抽审相结合。修缮工程结算,由学校修缮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一审,审计部门二审;单项工程经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学校审计部门审计;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实行抽审。

3.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以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

第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是否已纳入学校年度计划或得到校领导的批准(超出合同金额的部分需重新申请立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2.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是否落实;

3.预算是否符合相关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业务主管部门造价工程师审核;

4.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

5.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全面、合规,施工合同是否注明该合同价是“未经审计的最高限价”;

6.工程进度款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支付,有无超付;

7.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

8.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9.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10.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11.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12.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13.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14.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15.修缮工程项目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工程项目立项备案

业务主管部门将学校批准的年度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计划外项目,须向审计部门提交立项和资金落实批文。

2.招投标监督

校内招标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招标文件经审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网公告。

3.合同的审核、报批

修缮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立项和资金落实批文、合同审批表、合同草拟稿、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部门审核。

4.施工阶段监督

修缮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应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止付,剩余款项待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5.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对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进行一审,审计部门在一审的基础上审定结算价。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申请及送审资料。送审资料不全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应补齐相关资料后再行送审。不能按时送审的,需向审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送审时间表。

第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并根据修缮工程审计的不同阶段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立项和资金落实批准文件;

2.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评标纪要及中标通知书;

3.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合同(施工、采购、设计、监理、勘察等合同、协议);

4.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纸(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全套图纸);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有效文件等资料;

6.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竣工结算书(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调整依据;

8.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审计的申请(注明工程简介及对工程造价的初审结果及送审价);

9.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根据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业务的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审计,所需费用由学校专项列支。

第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审计部门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1.修缮工程项目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2.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或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3.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4.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5.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6.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的;

7.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8.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有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故意重复上报结算等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视情节取消其一至三年承担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和准确。对在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