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学校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7-04    点击量: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服务的活动。旨在促进学校及所属各单位规范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监察审计室是学校设立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适合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聘请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八条 监察审计室应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审计理论研讨,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监察审计室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岗位培训的后续教育制度。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审计、独立监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勤奋敬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学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独立审计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按照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维修、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八)完成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学校审定后公布施行;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检查资金和财产,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测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资料;

(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

(九)提供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参考意见,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学校领导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对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可以建议学校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应根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监察审计室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资料、审阅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及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报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监察审计室,逾期未送交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根据监察审计室审定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拟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学校审定。

监察审计室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责成监察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须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或监察审计室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决定存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监察审计室可以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之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文有出入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